北京市规定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政策,废止拆迁许可证,将告别大批“拆迁暴发户"
近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了《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拟规定征收宅基地房屋时应采取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一种方式。同时,该办法废止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将“拆迁”改为“搬迁”,并对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进行了规定。
根据《办法》,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对于货币补偿的计算,宅基地房屋补偿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价。此外,对于北京市的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办法》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并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对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强化了以房屋安置方式为主,安置房先行,并确定了安置房安置面积,对于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
此外,《办法》还针对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设立了专章,规定应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包括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公共公益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进行迁建。
据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该政策对农民的权益给予了更大保障。从“拆迁”到“搬迁”,其背后的主动权发生了重要变化。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地方政府,而搬迁的实施主体是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把各类权益赋予给农民。尤其是对于此类农民的搬迁权益给予保障,有助于在征收补偿、房屋安置等方面做好相关
工作。
此外,《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的实施还将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将“拆迁”改为“搬迁”,并规定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其中货币补偿标准也有所规定。政策还针对非住宅房屋补偿问题设立专章,规定以货币补偿为主,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要结合用途、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因素确定。
此次政策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拆迁的法制化和规范化,遏制了“拆迁暴发户”的行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升了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