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站是否违法吗(程序员收费建诈骗网站,为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作者:吴斌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虚拟期货、开设场等网络犯罪案件中,我们总能寻找到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的网站,网站的搭建工作少不了熟悉网络技术的程序员或者相应的网络技术人员。身为程序员,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帮助搭建网站,网站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是不是一定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呢?不一定。如果根据结合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程序员与上游犯罪具有共谋关系,且具有无罪的合理解释的,应属于无罪。
程序员胡某通过在QQ群中主动发布“低价建站仿站”的讯息招揽生意。巫某租赁了一台美国服务器,多IP地址,IP地址从206.108.50.2到206.108.50.6。巫某通过QQ群找到胡某,让胡某仿做一些网页,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网站、“工商银行网银”界面的网页、“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页以及“狗网站”的彩网页等网站。
身为程序员的胡某知道巫某在实施诈骗,那么胡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呢?
程序员胡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网站,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