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罚款和赔偿
⊙﹏⊙‖∣°
破而后立:开具空头支票的罪与罚
作为一名法律人,无论你走得多高、走得多远,也无论你最终走向哪里,在内心深处都应该坚守一些底线,比如道义的底线、法律的底线、良知的底线,不轻易为外界的诱惑和压力所动摇。
——沈德咏
经济日新月异,世间白驹苍狗,我国已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中市场经济功不可没,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主体交易的工具——金融票据的使用就越多。
而金融票据在给市场主体的经济交易带来便利的同时,许多不法分子也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在票据使用中又涉及对应的经济合同,当行为人签发空头支票给合同对方当事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时,有时是用作支付还是抵押不易区分,签发空头支票行交给对方当事人作支付是属于票据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还是合同诈骗成功后的搪塞行为更易混淆,还因理论对何为票据诈骗罪的使用票据有不同观点,致发生定合同诈骗罪还是票据诈骗罪的争议。
近期我们团队接手了一件案件,也正是此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利用空头支票,骗取我方当事人的货物,在骗取货物后,低价倾销后,携款潜逃。
刑事案件,讲究“破”与“立”,即,从破的角度讲,更侧重于刑事辩护,如何用极致的专业,撬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心证,从而打破现有的指控,拯救当事人于水火;而从“立”的角度讲,更偏重整理归纳现有的证据,以展现事实的方式,从多个维度,帮助当事人刑事控告,从而达到立案的诉求。
就像一个硬币的正反面,不论是“正”面的“立”,还是反面的“破”,都要求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逻辑有着极致的把控,才能真正帮助当事人实现诉求。
因此,笔者结合近期接手的案件,就空头支票类票据诈骗中,最核心的部分——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研究,从而为办案提供一定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