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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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必须要履行。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也是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这里的诉讼前置程序也有一些特殊规定。本文就详细列举和说明司法实务中的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一、直接提起诉讼的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对于部分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的案件,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这里的工资欠条已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质上从劳动争议变为了普通的民事纠纷,可以直接起诉。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倍赔偿金的。
加倍赔偿金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额外赔偿。如果劳动者只是单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加倍部分的赔偿金,可以直接起诉,无须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但是,如果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就必须要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4.申请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5.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6.法院受理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直接起诉。
二、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
撤回申请分为两种情况:主动撤回和自动撤回。
主动撤回:
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自动撤回: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