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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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商业交易形式变得愈发复杂多样。而作为重要融资手段的一种,债权的流动性也日益增加。为了使债权转让具有法律效力,转让通知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而言,债权转让合同具有诺成性,合同成立则受让人取得债权。而通知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债务人。韩世远教授在著作中写到:“通知,为了避免债务人误为清偿,或第三人误自原债权人双重受让债权,因而蒙受损害,自然应该设有保护规定”。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其将债权转让通知的范围由债务人扩大为债务人和保证人。另外,在金融不良资产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已废止,这些法律的变更都标识着债权转让通知制度进入了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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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相关规定的改变
《民法典》 | 原法律规定 |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原《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原《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