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是多少(诈骗立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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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正案(六)中增设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将“造成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并列规定为定罪条件。
这一定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争议,比如,借款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但均归还或具有足额担保的情况下,能否以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为由认定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有的法院会认定有罪,而部分法院则会认定无罪。但个定罪条件导致争议一直存在,各地法院在判决上也并未达成一致。
直到2020年12月26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骗取贷款罪中的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条件予以删除,同时,在2020年7月,最高检也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明确提到:“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届时,相信司法实践中关于“存在欺骗行为,但已归还或有足额抵押,还能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争议,可以告一段落了。
然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只是将骗取贷款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予以删除,构成该罪的第二档刑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未随之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