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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屋顶坍塌,施工单位如何力挽狂澜

2020-10-26 21:01:04

​​ alt="主编:周月萍 副主编:周兰萍 印朝富 编委:樊晓丽 纪晓晨 孟 奕 印朝富 冯 璞 何月红 江杰慧 刘思俣 袁梦艺 者丽琼 (按姓氏拼音排列)">主编:周月萍 副主编:周兰萍 印朝富 编委:樊晓丽 纪晓晨 孟 奕 印朝富 冯 璞 何月红 江杰慧 刘思俣 袁梦艺 者丽琼 (按姓氏拼音排列)

文/ 印朝富 江杰慧 冯璞 中伦律师事务所

2015 年7 月31 日傍晚, 风雨交加,某市一商业综合体的中厅突然发生钢结构屋顶坍塌事 件, 所幸, 现场并无人员伤亡。但事发时该商业综合体竣工验收刚满一年, 引来舆论一片哗然。不出意外地, 施工单位迅速成为众矢之的, 不仅遭到政府部门的追责,还面临建设单位的巨额索赔。不容置喙的局面几乎将施工单位逼入死角, 让其有苦难言,在此严峻的情形下, 若施工单位并无过错, 该如何自证清白, 洗脱冤屈?


一、调查报告接踵而至, 矛头直指施工单位


坍塌事故发生后, 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当地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按照专家组意见要求, 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出具了一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并指出, 检测人员于坍塌屋面构件节点部位及坍塌的建筑垃圾中收集了1 6 枚螺栓( 9 枚基本完好且位于相应节点部位,7 枚基本呈剪短破坏) 及4 枚锚栓( 三枚呈剪短破坏,一枚呈拔出破坏)。


翌日, 专家组也出具了《专家鉴定意见》, 该意见显示,锚栓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是本次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 而建设单位在未得到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出具屋面施工构造《建设单位工作联系单》并附加吊顶,导致屋面超载。因此, 建设单位将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单位直接使用, 施工单位未能按照钢结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二者对该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在这样按部就班的审查中, 政府没有探究导致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便根据其发现的多处不合规操作认定本次事故源于结构质量不达标, 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直接责任关系。随即, 安监部门便拟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追责, 而建设单位拟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结论对施工单位进行巨额索赔。

 

 

二、按迹循踪, 层层剖析政府调查报告漏洞


政府调查报告中表述的事故原因: 施工图未经审查、施工单位在高强螺栓代用过程中未经设计同意……就一定导致屋顶坍塌吗?


因此时政府已经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阶段已经结束,我们决定先通过资料审核寻找政府调查报告的漏洞, 并迅速找到了突破口。


首先, 经复查, 施工单位在钢结构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所有材料均经检测合格, 不存在偷工减料情况, 且本项目已于2 01 3 年1 1 月通过验收,各项手续完善, 资料齐备。后经现场勘查证实, 虽然钢梁等发生垮塌, 但钢梁自身并没有塑性变形,从变形的部位能够看出, 该变形系钢梁摔落后撞击地面导致。


其次, 专家组出具的《专家鉴定意见》中指出“ 螺栓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本次事故的主因” , 但我们经调查后发现螺栓经复检质量合格, 更不能够在没有依据结构可靠度设计规范及相应的标准的情况下直接将其定性为事故主因, 这一结论完全为主观臆测。


最后,《专家鉴定意见》完全忽略了对事发当日的特定暴雨天气条件进行取证和技术分 析。而我们经调查分析后发现, 建设单位未经设计单位书面认可, 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的后续施工中,擅自增加屋面厚度及吊顶, 屋面渗水导致发泡混凝土吸水增重, 而事故当天的暴雨导致屋面大量积水, 成为屋面荷载远远超过设计荷载的“ 最后一根稻草” 。


此外, 《专家鉴定意见》还指出: “ 钢结构施工方在施工中,增大了该工程事故处的锚栓直径, 与事故的发生存在联系。” 然而, 经核查, 我们却发现, 虽然施工单位鉴于市场供货情况, 在施工中对端锚栓的规格进行了变更( 且该变更事先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并得到认可,施工单位于事后又补充了书面说明) , 但新更换的锚材抗剪能力完全满足设计要求, 甚至在螺栓变更后, 其抗剪能力反而提高, 客观上也提高了整个结构承载力, 且螺栓在现场已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并经检测站检验合格后方才使用。因此, 判定锚栓更换也属事故发生因素亦为无稽之谈。


除以上问题外, 这份《专家鉴定意见》还犯了诸多力学错误, 草率认定了钢缝高度不足、端板开孔偏大、檀条厚度负偏差大等“ 瑕疵” 是事故原因, 但对不少关键数据都只进行了定性分析,而没有定量分析, 甚至部分关键数据在整份报告中都未有提及, 我们认为, 这表明调查组所进行的事故调查是粗糙而缺乏技术说服力的。


事实上, 这起事故发生的根本逻辑是结构的实际承载力与结构事实上负载之间的比对关 系—— 只要负载大于承载力, 就会发生事故。因此, 事故调查的根本任务就是厘清二者的关系。


我们采集了事故现场相关样本, 复原了事故发生的当值结构所处的荷载实际情况,对结构实际承载能力、结构设计承载力、结构设计负载、未发生事故时结构实际负载、发生事故的结构实际负载进行了多重交叉计算,得出下列结论:


1 . 钢结构实际承载能力大于结构设计承载能力, 说明结构承载力这一主要指标是合格的。

2 . 钢结构实际负载大于结构设计负载, 说明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

3 . 钢结构实际承载能力大于未发生事故时结构实际负载, 说明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 结构具备了一定的超载承载能力。

4 . 发生事故时结构实际负载大于未发生事故时结构实际负载,也大于结构实际承载能力, 说明大额超载才是结构发生破坏的根本原因。


那么, 是什么导致了大额超载呢?


我们发现, 发生坍塌的屋顶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承重结构, 即施工单位承建的钢结构; 二是施加荷载的附建层, 包据砼层、防水、吊顶、附装设备等, 均系之后建成, 与钢结构施工单位无关。通过现场勘察, 我们得知, 屋面附建层增加了层次和厚度: 根据图纸设计, 屋面采用的材料应是厚度为8. 8 cm 的轻质混凝土, 而现场并未按图纸施工, 采用的是厚度为15 c m 的轻质混凝土, 进行防水工作后,又增加了厚度为10 c m 的实心混凝土,并进行二次防水工作, 但防水措施仍旧不到位, 渗漏的水将厚达25 c m 的混凝土浸湿, 导致屋顶增加荷载350 kg 。此外, 建筑物内吊顶、风管、落水管等均吊挂在钢结构钢梁或楼层板上, 亦产生了额外荷载。经过计算, 我们最终得出结论: 上述荷载超过原设计工况下的荷载水平30%。至于屋顶为何在竣工一年多里都未坍塌,原因是承载结构的富余承载力与附建层的超载部分大体平衡并相互抵消。


如果说超载是坍塌的根本原因, 那么当日暴雨积水则是坍塌的直接原因,即事故发生的“ 最后一根稻草”。我们经计算得知, 在暴雨积水条件下, 锚栓抗剪能力不能满足要求, 设计每个螺栓抗剪抗力水平为25 . 6 9 K N , 而在实际加载条件下每个螺栓的荷载剪力为36 K N 。短时间内快速积雨活载加上原本超设计的恒荷载, 超过了承载结构的承载力, 从而引发了坍塌事故。


通过以上层层深入的全面调查和严谨科学 的数据分析, 我们认定, 超载才是本次工程事故的主要原因。当地政府组织的事故技术调查方法不科学, 调查程序缺失, 证据逻辑混乱, 调查手段简单, 对事故发生的客观过程没有进行实事求是的描述, 更没有找出事故与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 单纯凭借主观臆测断定了所谓“ 真相” , 让施工单位背负了不白之冤。

 

三、结果、经验及教训


本次坍塌事故发生后, 为找出真正的事故原因, 还原事实真相,我们除了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外, 还进行了周密的调查论证, 对相关资料数据进行了严格的力学计算和分析。最终, 我们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我方调查报告, 从多方面证明了超载才是本次工程事故的主要原因,且先行完成钢结构施工的施工单位对超载并不知情, 施工单位不应为本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 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都对该份调查报告的结论表示认可,政府主管部门未对施工单位追究责任, 建设单位也放弃了索赔。


通过对本次事故的处理, 我们也吸取了以下经验教训: 发生本次工程建设事故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寻求“ 法律+ 技术” 专业力量的支持, 失去了第一时间与事故调查组进行互动的机会, 专业力量是在调查已经基本定论后才介入, 导致与事故调查组摩擦严重, 工作推进困难重重。因此, 建议广大企业, 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应当积极寻求“ 法律+ 技术” 的专业力量支持, 尽早介入, 以免贻误时机。

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领域法律服务二十余年。业务涵盖建设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PPP项目咨询/再谈判、工程/PPP项目并购、工程事故危机应对、建设工程/PPP项目争议解决、国际投融建营等。周月萍、周兰萍律师连续多年在“建筑工程”“项目与基础设施” 领域获钱伯斯、建筑时报/ENR、The Legal 500等评级机构重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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