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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抵消的法律规定

都豆瓣 社会热点 2022-10-25 11: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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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依据上述规定,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本文主要解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消条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定抵销要件、行使方式、法律后果以及除外情形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与《合同法》第99条相比,本条有两处修改:一是不再以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为“到期债务”作为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只要求主动债权(通常将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即可;二是在不得主张法定抵销的除外情形中,将“合同性质”这一表述修改为更为准确的“债务性质”,并增加“当事人约定”这一情形。

《合同法》(已废止)

《民法典》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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