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人就无需支付利息吗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0日,李某向段某借款10000元用于店铺资金周转,段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账10000元,李某向段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3月20日,无利息约定。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偿还该借款。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李某和段某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故段某主张李某支付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不应支持。但李某应支付逾期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法官释法:
日常生活中,借贷是一种有效、快速解决资金困难的途径,一旦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不偿还借款,就会产生纠纷。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利息问题,在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如何主张权利呢?
关于借款期内的利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即使借贷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借款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一般很少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也不注明,出借人有时出于急用,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借款人因种种原因拒不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返还时,出借人就有权要求借款人不仅偿还本金,也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自合理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利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