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谁担责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点外卖如今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态。外卖一方面给群众生活带来便利,但是另一方面,有的外卖骑手为了准时配送、多接单,在送餐途中危险行驶,给骑手自己和路上行人、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案情回顾】
某天,小潘骑行有某平台标识的外卖送餐车在十字路口与骑自行车的邓女士相撞,车辆翻倒在地,小潘和邓女士均在事故中受伤。经交警认定,小潘承担主要责任,邓女士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潘和邓女士均到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邓女士心想,在医院花费的医疗费是不是应该由某平台来负担?但应当去哪儿找这个平台呢?
随后,小潘与邓女士在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小潘提供了“某平台电动车租赁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某代送服务部的银行凭证。原来该代送服务部是某平台在当地的配送承包商,邓女士于是找到该代送服务部进行多次协商,服务部为邓女士垫付医疗费9千余元。但对邓女士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代送服务部却不愿意再行支付。邓女士找到小潘,小潘也表示无力支付相关赔偿。无奈,邓女士将小潘、该代送服务部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9万余元。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骑手的电动车外观标识、工资结算单等均显示,小潘对外是以代送服务部的名义接单、送餐。事故发生时,小潘也身着代送服务部的统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职务途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代送服务部应对小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邓女士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法院判令代送服务部承担邓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70%。
【法官说法】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晓娣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互联网时代下,催生了“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模式,外卖行业作为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的典型代表,极大地调动了从业者的积极性,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实践中,外卖平台的配送经营模式包括众包配送模式、自营配送模式与代理配送模式等。复杂的用工模式不仅给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也让受害人不好找到赔偿主体,导致理赔难。
杨晓娣介绍,本案中,原告邓女士并未起诉某平台企业,而是将平台外包商即某代送服务部与小潘作为被告主张权利;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小潘接受的是平台外卖业务承包单位代送服务部的监督与管理。因此,对于本案中何者应承担邓女士的侵权责任问题,应从小潘和代送服务部两个主体之中作出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请求指派工作任务的合同相对方(合作用工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杨晓娣说,综合小潘实施的接单及送餐行为是某代送服务部工作的组成部分,小潘接受该代送服务部的监督与管理,及小潘因执行送餐工作任务在代送服务部处领取工资等情况,同时考虑到小潘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小潘接受指派执行送餐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风险应由享有工作成果的代送服务部承担。
杨晓娣提醒,此类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若骑手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平台经营者或者指派工作任务的合同相对方(合作用工企业)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